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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违反信贷政策 营业部总经理等2人遭罚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16日 14:14:39  阅读量:48521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68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开展存贷款业务、违反信贷政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69号)显示,陈卫正对所在机构违规开展存贷款业务、违反信贷政策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70号)显示,陈晓荣对所在机构违规开展存贷款业务、违反信贷政策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国内首家由外资银行成功重组改制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港”,601018.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

  银保监会网站2013年8月31日公布的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开业的批复(甬银监复〔2013〕380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关于余姚支行开业的请示》(通银〔2013〕38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开业。

  二、核准陈卫正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宁波余姚市四明西路365-1号,365-2号,367-1号,367-2号,369-1号。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监局领取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宁波银监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宁波银监局报告。

  银保监会网站2018年4月18日公布的宁波银监局关于核准陈晓荣任职资格的批复(甬银监复〔2018〕56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关于核准陈晓荣任职资格的请示》(通银〔2018〕7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晓荣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宁波通商银行应及时向宁波银监局报送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宁波银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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