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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76号)显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77号)显示,许千惠对所在机构有关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显示,金凡超对所在机构有关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联合慈溪市财政投资经营总公司、慈溪市供销合作社联社、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技术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奥尔登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亚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3家企业及一个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