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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海南两家分行贵金属违法致资金被侵占 领11罚单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30日 14:35:52  阅读量:51992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20号、23号)显示,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三亚分行存在贵金属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银行资金被侵占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处以罚款200万元;对交通银行三亚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

  张雯娟、李晓平、莫鸿友、潘贤德、王才凡、王莉、李思蓉、周虎珍、舒翔等9人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潘贤德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张雯娟、莫鸿友、王才凡、王莉、周虎珍、舒翔分别警告;对李晓平、李思蓉分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6年7月,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核准舒翔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2015年5月,中国银监会三亚监管分局核准莫鸿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核准李思蓉交通银行海口金牛岭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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