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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原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队长崔某香获刑13年,在法院判决后,崔某香不服上诉。日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二审裁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崔某香为延津县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永安纺织公司)办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然后用伪造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新乡分行新华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同年8月,中原银行发放该笔贷款,之后此笔贷款被永安纺织公司用于偿还借款。
截至2014年5月7日,永安纺织公司共计偿还中原银行利息153.27万元。贷款到期后,永安纺织公司拒不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2014年5月初,崔某香为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有限公司办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然后以伪造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4年5月7日,中原银行开出此项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1400万元,实际敞口600万元。截至法院审理此案,该行600万敞口仍不能被偿还。
以上两项行为,足以让法院认定崔某香犯骗取贷款罪。2018年11月,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某香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崔某香曾以借款名义骗取某公司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终,红旗区法院对崔某香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判决后,崔某香不服上诉。2019年10月,新乡市中院再度审理此案,并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崔某香上诉,维持原判。
另有判决书显示,永安纺织公司法人代表田某也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