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3号、4号)显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京山农商行”)存在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孙绪平对湖北京山农商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一年,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
肖永华对湖北京山农商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龚桂平对湖北京山农商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承担经办责任,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天眼查信息显示,湖北京山农商行共15位股东信息,其中,第一大股东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1.43%;第二大股东为京山鑫利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0.38%。
银保监会2016年5月23日发布荆门监管分局关于孙绪平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孙绪平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2013年1月9日发布关于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核准柴松林、孙绪平、邹浩、余学志、刘杰、黄锡元、刘玉山、唐少波的董事和张先泽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柴松林董事长、梁亦斌监事长、孙绪平行长、曾照平、王革忠副行长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2018年2月12日发布关于肖永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肖永华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