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事由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423条在承袭《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
(1)《民法典》第423条将第四款“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被修订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2)《民法典》第423条将第五款“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修订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如何理解】
在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 |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司法实务中的两种理解】
司法实务中,对此项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
认为只有在抵押权人收到查封通知或者知道查封事实时,债权才能确定。
【观点二】
认为人民法院一旦完成查封手续,债权即确定。
【民法典对此项的理解】
《民法典》第423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态度更倾向于【观点一】,看似更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
【总结】
最后,我们建议为了稳妥起见,在最高额抵押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每次放款前还是尽量查询一下抵押财产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