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圆满实现、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达到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这种特定的履行行为既包含积极的作为也包含消极的不作为。“积极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消极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不采取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相竞争的企业交易、不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等行为。下文将以采购合同为例,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遇见的风险。
一、供货方风险
1.货物签收风险
对于供货方而言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及时为需货方提供质量合格、数量正确等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而签收单也是证明供货方已经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就签收单的内容来讲,主要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送货时间、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地点、收货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其联系方式等。
除此之外,货物的收货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也是重要的环节,应当由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来收取货物,但出现突发情况需要其他人来代为收取货物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书面凭证,以免后续需货方不承认已实际收货,造成供货方损失。在实践中,如果代为收货人没有委托代理的文件,而供货方因之前多次与其正常的业务往来将货物交付于无权收货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该权利外观的形成与需货方存在牵连性(通常情况为:无权收货人从需货方公司处离职,而需货方没有及时公告或没有直接告知供货方,而供货方基于信赖交付货物),从而供货方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需货方承担。保险起见,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收货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后续由收货人凭身份证原件取货,以降低冒充收货人取货的风险。
2.收款风险
对于供货方而言合同的圆满履行就是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足额的货款,在对方因主观上拖欠货款,或客观上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困难等原因迟延支付货款时,供货方可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接受货款的风险
在采购合同中,比较安全的方式是选择对公账户打款,但在一些小型的采购合同中(例如:少量口罩、医用额温枪采购等)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直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平台转账,在转账时提醒注意要备注清楚是哪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注意保存交易记录。
而在某些大宗货物交易时,双方当事人往往可能选择支票交易,但在支票交易环节也存在风险。因为支票属于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无效情形的支票自然无效。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票据无效:
(一)《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法》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其中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是指: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尤其要注意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应同时记载并保持一致,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无效的后果是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也即拿到支票的供货方无权要求银行向其付款。
二、需货方风险
1.验货风险
需货方收到货物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且记录产品的详细情况,例如:数量、颜色、型号等可以当场辨别的信息,对于外观上存在差异的货物应当拍照或拍摄视频保存证据。如果没有及时组织验收,应当和对方书面沟通,将延迟验货的原因表明清楚,并且让对方在文件上签署同意,切记不可在验收单上标明“已经验收”等信息。
2.质量问题风险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向对方提出质保申请;若没有约定质保期,则需要尽快向对方书面说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详细情况,并证明并非人为因素导致商品出现问题,并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
3.付款风险
需货方需要注意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中指定的一致,若存在改变收款人的情况时,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切勿不保存证据随意将款项打给第三人。
三、小结
以上是以采购合同为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的梳理。在实务中,对于风险的把控不仅仅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风险的提示与防范也同样重要。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关注的风险点也会有所不同,这对于法务人员而言确实是比较繁杂的工作,那么对于公司实际运作的业务人员来说就会更加困难,建议法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中遇到的不同类型的合同统一归纳履行中的风险点,输出流程化的文件,便于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