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观点
债权人在起诉时一般都会选择将借款人和连带共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有时债权人为了尽快拿到判决或和部分保证人达成调解,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有可能只起诉部分保证人或在起诉后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呢?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如果债权人明确放弃或免除部分保证人的责任,有法院认为会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产生影响,其他保证人应当相应免除部分责任。笔者认为,《民法典》颁布后,上述裁判观点需要调整,债权人放弃或免除某个保证人的责任,其他保证人也不能因此主张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2.《民法典》新规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实务提示 债权人撤回对某个保证人起诉,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其他保证人是不能免责的。因为,债权人有选择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诉与不诉,选择权在于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某个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造成其他保证人利益损害的结果是其他保证人代偿后无法向被放弃的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删除了《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之间追偿的表述,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读,不论物权担保还是保证担保,担保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既然保证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也就无权抗辩因免除其他保证人责任而减少自己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