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普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展期,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贷款展期对抵押权有何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贷款展期对抵押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抵押人同意,但未做变更登记,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二是未经抵押人同意,对抵押人的影响。
1
贷款展期经抵押人同意,但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对抵押权有什么影响?
笔者观点:贷款展期,经抵押人同意,虽未进行变更抵押登记,抵押权仍然有效,但其他债权人有权抗辩“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抵押责任。”
(一)贷款展期未经抵押变更登记的的抵押权依然存在。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同样抵押权的消灭也需要法定事由。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就产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抵押权仍然有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贷款展期,原债权并未消灭,故原抵押权依然存在。
最后,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合同,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法律也未规定未变更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消灭,只是规定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依然存在。
(二)贷款展期不得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不具有约束。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可以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观一般抵押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履行期限延长的,同样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对其他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其他债权人可以抗辩“抵押人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抵押责任。”哪些情况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呢?
1.贷款展期对抵押担保范围不产生增加负担,其他债权人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其他债权人是相对于抵押人的债权人而言的,如抵押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该抵押物,或该抵押物设定了顺位抵押,这些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申请启动拍卖程序,留存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数额即可。
法律未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时立即行使抵押权,只要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法院都会支持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展期内及以后的利息、罚息增加了担保责任”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只要展期的期限不是恶意拖延债权,且属于合理期限,适当的延期将会减轻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不是增加,故该抗辩理由不应支持。这一点很容易对法官造成混淆,需要金融机构重点提示法官。
2.贷款展期会延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其他债权人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对于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必然延长。变更前的诉讼时效为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变更后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为展期届满后三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又称抵押担保的责任期间,过了该期间债权人未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的,抵押人有权抗辩不承担抵押责任,并请求法院涂销抵押登记。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致。也就是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灭失。展期势必延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延长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对于展期前抵押人的债权,如果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债权人未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灭失,其他债权人便有权处置该抵押物,例如顺位抵押人对抵押物全部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已查封抵押物的债权人对抵押物全部价值有处置的权利。
如果贷款展期,抵押权人在展期前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展期后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抵押权,其他债权人提出抗辩的,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息角度出发,应以前者为准。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超过了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丧失。届时,其他债权人将有权对该抵押物全部价值主张权利。
这里的“其他债权人”做一说明,仅只对抵押人享有主债权、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比如贷款关系中的放贷人、顺位抵押权人等。在贷款展期前,该债权已设立,该债权人有权提出上述抗辩意见。对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即使在贷款展期后,其他债权人依然有权以“未经变更登记不具有公示效力”为由,主张上述抗辩意见,不排除法院支持。
2
贷款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对抵押权有什么影响?
笔者观点:抵押权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可以抗辩“以变更前的主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承担抵押责任”,债权人超过该期间主张抵押权的,抵押人不承担抵押责任。
理由如下:贷款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依然有效,理由同第一种情况,不再赘述。
抵押权仍然有效,不代表行使抵押权时不会受到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未通知抵押人的情形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应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对于增设抵押人预期之外负担的,该延长期限对抵押人不产生效力,抵押人仅是对原合同履行期限确定的债务承担的抵押责任。
与第一种情形分析一样,借款期限的延长势必延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增加了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期限,所以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可以抗辩以变更前的主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承担抵押责任,债权人超过该期间主张抵押权的,抵押人不承担抵押责任。
以上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建议
贷款展期存在的风险:
未经过抵押人同意的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后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抵押人就不会超过时效。如果抵押权人在“以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后起诉抵押人的,抵押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提出“以变更前的期间计算抵押权存续期间”抗辩,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预防风险所提的建议:
1.贷款展期要经过抵押人的同意,表现形式为双方签订抵押变更合同,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2.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笔者了解,全国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主合同的期限变更,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3.为避免上述的风险,抵押权人一定要在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内选择起诉,即变更前的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