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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2员工违法放贷千万元 支行经理审查"没细看"
金融快报 2020年8月21日 16:41:12  阅读量:12411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张某沙、张某峰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1刑初181号)显示,2014年,时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农商银行)黄岛分行凤凰岛分理处客户经理张某沙、张某峰,办理押汇用信时,盘点过程中存在未严格调查入库时间、货转明细、质物现状等,使得李某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一单双押的方式,骗取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共计164.0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09.71万元)的押汇资金逾期无力偿还。

  通过多名青岛农商银行员工的证言,暴露出青岛农商银行风控漏洞。如:2014年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风险管理部做经理薛某2证言:在审查时也没审查出同一单货号项下的橡胶在银行存在重复质押问题。没仔细看申请押汇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请表上签字了。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工作的殷某证言:没太多的去审核是否有已经办理质押的橡胶进行了重复质押就通过提报上去了。

  青岛农商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批准的全国副省级城市中7家全市整体改制成立的农商银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挂牌开业,总部位于全国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域。2019年3月26日,青岛农商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青农商行”,股票代码002958。

  2019年,青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87.29亿元,同比增长16.9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25亿元,同比增长16.78%;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48.41亿元,上年同期为-23.64亿元。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青农商行年报发现,青农商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自2017年起连降三年。

  截至2019年末,青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1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46%,较上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310.23%,上年同期为290.05%。2019年,青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2.26%,上年同期为12.5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8%,一级资本充足率10.49%。

  截至2019年末,青农商行逾期贷款合计54.17亿元,上年同期为34.64亿元;其中,逾期3个月内(含)贷款为34.82亿元,逾期3个月至1年(含)贷款为11.10亿元,逾期1年至3年(含)贷款为6.20亿元,逾期3年及以上贷款为2.04亿元。

  青岛农商银行两名员工犯违法发放贷款1009.71万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李某(已判决)以自己控制的青岛安答树胶有限公司、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质物监管确认书》、箱单、海关备案清单且清单号存在重复的情况下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申请押汇用信。办理贷款时,被告人张某沙、张某峰身为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基层网点客户经理,未按规定根据仓单对货物品质规格现场查验确认,未按规定认真核对质物数量、包装情况,未按规定核对仓单登记形成核库报告;未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履行严格审查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盘库调查时未核对货物库存明细表、入库时间、货转情况,未发现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单号、货物,且对质物橡胶没有所有权,未发现重复质押问题,贷后检查过程未发现虚假质物;银行放款后使得李某用虚假材料并采取一单双押的方式,骗取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的押汇资金,部分用于其国际贸易买卖橡胶业务,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融资,该全部贷款逾期均未还。

  2014年6月10日,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以采购青岛安答树胶有限公司的橡胶为名义,已经用海关备案清单号为:50705xxxx、50704xxxx、50705xxxx的橡胶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申请了押汇用信,当时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为705.6吨,采购价格为1199520美元,押汇用信额度为:1079568美元,获得共计1079568美元(折合人民币6,639,667.07元)贷款,押汇时间为三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9月10日,而在2014年7月31日,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又以采购青岛安答树胶有限公司的海关备案清单号为:50705xxxx、507052xxxx的橡胶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进行押汇用信,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采购橡胶为403.2吨,采购价格为685440美元,押汇用信额度为:560864美元,获得共计560864美元(折合人民币3,457,446.13元)贷款。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用相同的没有解除质押的海关备案清单号为:50705xxxx、50705xxxx的橡胶进行重复质押。盘点货物均为凤凰岛路分理处的张某沙、张某峰办理,该盘点过程中存在未严格调查的行为,使得李某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一单双押的方式,骗取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共计1640432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097,113.2元)的押汇资金逾期无力偿还。

  综上,被告人张某沙、张某峰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为1009.71万,逾期未还。

  此外,证人李某证言,称银行给公司授信完毕后,李某要用信,首先要提供购买橡胶的购买合同、仓单,按照规定还应该提供购销合同对应的发票、海关备案清单、箱单。当时李某只提供了购销合同和仓单,对应的发票、箱单、海关备案清单因为没有实际存放的橡胶所以就没有。李某从银行取得押汇用信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去走个过场,燕山路分理处的杨华东、业务经理小齐,金沙滩分理处的两个张经理和他们主任都去过,吴某、薛某3也去过,到了仓库那里李某见到一些橡胶指了指,他们拍了拍照就算盘点完了,没有人检验仓库内存放的橡胶上贴着的海关备案清单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沙、张某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能认真细致履行客户经理的审查、调查义务、全面进行台账记录及核对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押汇申请人李某提供了假的《质物监管确认书》等材料,而客户经理未认真对质物进行调查,未认真与第三方物流监管仓库核验。两份质物监管确认书可以证实,银行收到了仓储的质物监管确认书,结合原始清单号查询货转明细亦可以查询出,几份清单号的货物均为现货,那么客户经理对于现货质押,不管是按照黄岛行的规定,与国际贸易部共同核库,还是按照2013年XX号文26条的规定,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客户经理对抵质押品状况均有调查责任义务。《额度占用报批表》表格的模板系青岛总行的格式模板,第一项也是:“业务受理部门调查意见,调查人:调查主责任人:”也印证了涉案客户经理的调查责任。本案中第二笔业务,被告人张某沙、张某峰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台账管理,违反了台账审查的审慎义务,对于同样的重复单号,重复进行质押。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作为业务受理基层网点工作人员,确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但同时贷款业务具有各环节审批的机制特点,考虑到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多名青岛农商银行员工的证言暴露银行风控漏洞

  通过多名青岛农商银行员工的证言,暴露出青岛农商银行风控漏洞。如: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薛某1证言:对于重复质押业务,薛某1没考虑申请用信的客户会存在用已经出质给银行的货物重新办理质押,认为基层网点、国际贸易部、风险管理部的审核人员都已经进行了审核,就在贸易融资额度占用报批标的有权审批人的签字位置签了字。

  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工作的殷某证言:2014年6月10日,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重复用相同清单号进行押汇用信,殷某审核时没仔细看,也没有制作登记到具体到海关备案清单号的台账,客户经理提报到我们这里后,殷某就认为有这批货,没太多的去审核是否有已经办理质押的橡胶进行了重复质押就通过提报上去了。

  2014年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风险管理部做经理薛某2证言:在审查时也没审查出同一单货号项下的橡胶在银行存在重复质押问题。没仔细看申请押汇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请表上签字了。

  具体来看:

  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吴某系国际贸易业务部负责人。2019年XXX号文件下发了,但是其部门没有按照文件执行,因为缺人,缺货押核库岗(外勤岗)。这个文件是吴某起草的,本身是想把外汇业务全部收到国际贸易部,但是成立农商行后国际贸易部就没有调查进口押汇方面的职能。核库调查的职责都放在基层网点,参照农商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的。

  证人薛某1证言,证实其任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公司客户在授信后,在申请用信的时候,按照要求首先要向二级支行的客户经理提报用信申请,二级支行的客户经理和客户一起去货押仓库盘点质押货物,让仓库出具仓单证明,然后在押汇合同上让客户签字,仓单证明上、押汇用信申请单上客户经理需签字予以确认,然后将材料再找二级支行行长签字后提报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收集材料后,对材料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全部材料提报到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完后,再将材料提报到薛某1进行审核审批。其审批通过后,再将材料交给国际贸易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放款。对于重复质押业务,薛某1没考虑申请用信的客户会存在用已经出质给我们银行的货物重新办理质押,认为基层网点、国际贸易部、风险管理部的审核人员都已经进行了审核,就在贸易融资额度占用报批标的有权审批人的签字位置签了字。

  证人殷某证言,证实其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工作,2011年去国际贸易部工作,2015年9月去风险管理部工作。殷某在审核时,没有对表面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我们只要看是客户经理拿过来的仓单证明有这些货一般就给通过了。2014年6月10日,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重复用相同清单号进行押汇用信,殷某审核时没仔细看,也没有制作登记到具体到海关备案清单号的台账,客户经理提报到我们这里后,殷某就认为有这批货,没太多的去审核是否有已经办理质押的橡胶进行了重复质押就通过提报上去了。按照银行流程,存放质押货物的仓库应该是银行指定的监管仓库,但是我们银行没有指定监管仓库,但还继续开展这个业务,殷某当时感觉客户经理去现场看过货,也就没有去看质物监管确认书上加盖的是仓库部门的公章还是公章。

  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其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国际贸易部工作。当时主要负责复核国际贸易部殷某审核过的货物押汇用信申请材料,对材料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完了后提报部门经理审核,这是陈某其中的一项工作。给青岛利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货物押汇用信时,陈某对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做了审核,致使没有对表面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陈某发现当时有一些货物监管确认书上没有客户经理签字,陈某给当时国际业务部吴某反映了,吴某说先通过吧,说回头让他们补上。陈某没有仔细比对后一期押汇货物是否为客户以往在银行未解除押汇的货物,再就是当时的台账比较简单的,没有登记海关备案清单号,此外陈某认为客户经理对货物进行了盘点,就认为有货物用于质押并且此货物没有办理过质押或者没有未到期的质押。

  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4年徐某在风险管理部是审查岗,主要负责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徐某对材料的合规性做了审核,但是当时徐某没有对全部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只是对贸易融资额度占用报批表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对客户的授信是否到期进行了审查,还有额度占用情况是否超过了授信额度进行了审查。

  证人薛某2证言,证实2014年其在农商银行黄岛支行风险管理部做经理。薛某2对涉案公司申请额度是在授信额度内进行了审核,对押汇用信的其他申请材料没有仔细的去审查。对于重复质押的业务,因为两次申请押汇用信不是同一天申请的,薛某2在审核的时候没有去比对货押橡胶之前是否在银行进行过质押问题,所以薛某2在审查时也没审查出同一单货号项下的橡胶在银行存在重复质押问题。没仔细看申请押汇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请表上签字了。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薛家岛支行支行长。理论上说,如果想用同一单货物办理不同的货物质押,必须经过仓库人员协同才能办理,因为在申请用信盘库时,客户经理都会在盘点的货物上贴上单据,以印证此单货物已在我行办理了押汇,如果想再用这一单货物办理质押,除非仓库人员将单据撕掉让下一个来办理押汇的客户经理再次盘点这一单货物,不同网点的客户经理相互之间对客户的押汇行为是不知情的。我们都是网点也就是二级支行上的客户经理和国际业务部的一名业务员一同盘库,盘完就贴上单据,就认为这些货物就是押汇给我们二级支行了,剩下的都是国际业务部去审核单据等材料。

  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2013至2014年货物押汇用信台账,因为国际业务部人员变动很大,所有以前的押汇用信台账现在都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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