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增多,财产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了遗产纠纷不断增多。《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减少和避免纠纷。
2020年1月6日借款人李某向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后李某于3月2日因病去世,农商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妻子王某及其儿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王某及其儿子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
对于案例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农商银行主张的债权如何处理,《民法典》实施前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及其儿子不负偿还债务的责任,应驳回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导致遗产范围及遗产是否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了继承等事实难以查明,且放弃继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排除继承人虽表示放弃继承却又实际继承了遗产的情形。故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应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故应判决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李某的20万元借款,王某及其儿子负有保管遗产及协助清偿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其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几乎一致,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职责等内容。
所谓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处理的人,其具体范围和职责如下:
(一)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要求,且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管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重,继承人也应服从。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之利益的,利害人关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换。
第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无法履行管理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一人的,则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继承人为多人的,各继承人皆可为遗产管理人,但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可以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由其进行遗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经协商未能推选出合适的管理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在尊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予以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保证了无人承受遗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定情形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2.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下落不明,遗嘱中又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3.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的。4.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利益的。出现上述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该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尤其是遗产的内容、范围或实际价值,及有无发生继承、各继承人已继承的遗产情况;依法行使举证权利、履行质证义务,对原告所举的遗产线索证据,遗产管理人应依法予以质证或核实,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执行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行使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之外,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进行清理和妥善保管,为全体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领会《民法典》精神。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为此,建议各银行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法条精神,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法条要举一反三,做到灵活运用。
选择合适遗产管理人。选择遗产管理人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继承人中有无遗嘱执行人,如果有应优先予以考虑;继承人本人的意愿,有无推选过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居住在一起,亲密程度如何;继承人对遗产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清楚;继承人自身的健康程度、时间精力及内心意愿等因素。在与法院法官充分沟通后,让法院予以指定,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指定多人为遗产管理人。
主动与法官沟通协调。银行碰到类似清收案件,银行应主动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协调,争取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继承人有无遗产、遗产状况和遗产价值,并在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明确,判决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遗产管理人未履行清偿责任,银行应以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遗产为房屋等不动产的,实践中有的继承人虽然在审判阶段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上仍占有和使用着该不动产,仅仅是未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对此,笔者建议,既然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银行要争取执行法院处置该不动产,确保债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