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小微?2011年,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我国企业划型才有了正式标准。300号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后,监管部门出台的小微企业政策,基本都是针对该划型标准中所提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3年,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明确:“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此次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的就是:符合工信部300号文标准,且授信不超过10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小微企业主贷款。
一、今年小微考核几个重大变化
1、今年小微指标相比2020年变化较大,核心框架是根据2020年6月份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表进行指标设定。比如新增细分指标,五大行和股份制新增1000万-3000万小微信贷指标,邮储和地方法人新增500万以下细分指标。同时强化内部绩效考核,“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的政策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
2、今年的小微指标需要结合此前银保监会的经营贷新规一起来看。当前监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经营贷资金流向审查非常严格。这也大幅度加大了完成两增两控的难度,具体经营贷相关政策解读参见《房抵贷重磅新规,读这一篇就够了!》。
3、新增了银登中心流转的普惠型小微还原计算。主要是考虑到一旦流转出表了,就没办法纳入本行的小微考核指标,所以还原计算实际上也是一种相对宽容的做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正常信贷资产流转和不良贷款处置(含核销和转让),同时符合条件的(主要是2020年完成监管指标,且合规转让),酌情将以上述方式出表资产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还原计算。
4、重新定义首贷户,大幅提高首付贷达标难度。其实2020年6月发布的29号文,就已经定义了“首贷户”为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有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的统计数据以1104系统S64报表数据为准。注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本行,填报数据是截至报告期末的当年累计数据,报告期内发生结清情况的,再次发放的贷款无法重复计入。在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附属借款人是否也需要计入本次贷款业务的“首贷”统计,以及之后附属借款人自行到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是否能算“首贷”?目前暂时没有官方的补充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在极端巧合的情况下,若客户因业务需求同时在两家及以上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下,“首贷”是否以银行上报征信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从银行上报到央行发布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或引发监管报表错报的情况。
5、小微信贷“两增”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银行难以通过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来冲量。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应时而生,银行业机构需填报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在内授信业务数据。但在2021年版本的报表中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增加了“剔除票据融资”业务后的合计内容,这里的票据融资主要指“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与本次《通知》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
通常来说,一般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票据在销售回款中占比较大,同时因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流动资金不太宽裕的情况,故企业常会将该票据进行贴现变现以维持日常资金周转。考虑到此类票据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且开票时需要缴纳保证金进行担保,例如票交所在2019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保证金缴纳比例约30%”,因此本质上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纯小微企业信用”。若银行以增加“小微企业的票据贴现”来完成普惠金融的“两增”指标,并不能算实质上“增加小微企业信贷的供应”,或者说在票据融资总额上需要扣除保证金金额才能得到真实信贷投放量,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监管部门的全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意愿。
故今年将该指标剔除,或将增加部分银行的达标难度。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计数据,2020年小微企业全年用票金额约44.03万亿元,占全年企业用票总额的53.24%;用票企业总数为250.31万家,占全年总数的92.5%。这里的用票包含了承兑、背书以及贴现的业务。小微企业显然已经成为票据市场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