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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违法行为现形记:事前纪委掌握受贿160万元,留置后主动交代受贿超千万、违法放贷5.6亿!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7月29日 09:17:53  阅读量:28276
作者 | 刘乐荣


银行信贷从业者对客户贷款发放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有些贷款客户为维护与银行信贷从业者的关系,在放贷前后会主动向银行员工贿送好处。这时我们银行员工自认为我收取了客户好处又没有做损害银行利益的事情,且只有当事人知道,似乎好像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作为一名对银行员工收取客户好处研究多年的专业人士,当银行员工收取了第一笔客户好处时,他心中的恶魔就释放了,事发几乎是必然,只是事发的时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本文剖析了一名银行行长超千万元的受贿案件,对其受贿细节进行点评,介绍查处与法院判决情况,借此再次警醒我们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要时刻保持对金融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经受住各种诱惑。


案件基本情况

(一)受贿罪

2015年至2019年,孟在担任甲银行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帮助购买网点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名客户财物共计人民币868.476553万元、美元32万元。孟某到案后,已主动退交全部赃款。

(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孟某于2005年至2013年在担任甲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科科长、甲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甲银行某1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771万元。孟某到案后,已主动退交全部赃款。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1.2017年12月8日,甲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对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市场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1)授信18.1975亿元,期限一年;2017年12月,孟某审批同意,在事前已知道贷款资金用来偿还王某1实际控制企业在青岛某银行某支行的存量贷款利息以及归还他人借款的情况下,以某广场项目贷款的名义,向王某1的某业集团关联企业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贷款2.2亿元。

2.2016年12月,王某1与薛某2(二人均系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找到孟某,三人商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长某小区项目为由进行项目贷款7亿元申请,当月7亿元的贷款授信已由甲银行通过;在事先已掌握1.4亿贷款资金用于归还存款贷款的情况下,孟某审批同意,以项目贷款名义,2016年12月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3.4亿元贷款,其中1.9187亿元用于王某1控制集团所属企业某银行贷款、某房地产公司股东款、借款等,1.4813亿元用于收购长某房地产项目、购买某房地产公司项目合作方股权等

上述两笔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未有逾期。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鲁0213刑初615号《孟某杰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鲁02刑终622号;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相同情况下,受贿罪判刑相对更重些。

剖析孟某受贿细节

(一)受贿财物类别

孟某受贿财物分别有现金416万元、黄金价值226.456万元、美元32万元、低价购房差距175.057万元、两辆汽车69.44万元、车位12万元、银行卡11万元。

其中,来源于王某1、薛某2财物最多,共计220万元现金、8公斤黄金、30万元美元、汽车44.25万元;低价购房三次,其中两次是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另外判决书显示,王某1不仅送了孟某8公斤黄金,还负责在一个中学找了房间用于存放,王某1在孟某所在支行授信总额高达20亿元。

从孟某受贿财物类别来看,孟某看上去很聪明,收现金没有转账,但又有点自作聪明,以自己儿子及自己名义低价购房,本人及亲属的房产情况,这些在留置前都是纪委必查的,也是最容易查的,就这点而言,孟某并不聪明。

(二)贿送财物客户在甲银行贷款情况

从判决书来看,总共是15个客户向孟某贿送财物。这15个客户在孟某所负责的甲银行某支行有贷款业务,其中判决书披露了10个客户授信总额36.473万元,其中王某1、薛某2授信总额达29亿元,向两人违法发放贷款金额5.6亿元。10个授信客户中在甲银行最低贷款金额2000万元,该客户送了孟某10万元现金;贷款金额超过亿元共5个客户,这些客户所从事的行业都是房地产关联行业。

从贿送财物客户在甲银行贷款情况来看,对于大额贷款,特别是国家严格管控的行业,如房地产相关行业,需要重点加强对有权审批人廉洁履职的监督,才有利于强化银行风险管控、人员管控。

(三)孟某为贿送财物客户提供帮助方式

孟某作为支行行长,孟某主要通过交办下属办理贷款业务以此达到为客户提供帮助。判决书披露孟某为5名客户提供帮助的方式:一是孟某杰告知经办人员“园林建设集团(注:负责人宋某送孟某63万元)有多个产业公司,业务不错,让其抓紧上报材料”;二是为方某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负责人潘某送孟某好处51万元)2000万元承兑汇票打招呼并要求按流程办理;三是为乔某实业公司(注:负责人李某送孟某20万现金、2万美元)3000万元贷款向经办人打电话问贷款进度;四是为资产管理公司(注:负责人张某1贿送好处20万元)8000万元贷款安排员工抓紧调查并上报贷款申请材料;五是为置业有限公司1.5亿贷款(注:负责人焦某1贿送好处7万元、价值25.19万元轿车)向经办人打招呼让抓紧时间办理贷款,上报贷款展期材料。


从孟某提供帮助的方式来看,尽管有些含蓄,但目的性很强,其下属也都能明白,最后也是按照其要求办理客户贷款业务。


孟某查处及判决情况

(一)孟某查处情况

在孟某留置前,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孟某以其儿子名义低价购买两套房产以及别克君越轿车,总价值为159.77万元,在其留置后孟某不仅供认了监察机关已掌握受贿事实,而且还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违法放贷的情况全部供述。

看到此处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孟某留置后就是不说,那他判刑不是可以更轻点吗?对此,笔者认为,孟某被留置后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清楚监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线索,以及被留置后所产生的恐慌,再加上监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孟某为了谋求主动供述后可以从轻判决,完全是会将受贿事实主动告知监察机关。否则孟某不至于把十五年前的受贿情况都供述出来,这点也说明此时孟某被留置后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了。

(二)孟某判决情况

孟某辩护人提出孟某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甲银行部分法人股东系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合计持股比例25%,即甲银行系国有参股公司,认定孟某在2013年之后的受贿行为都认定为受贿罪。

法院认为,孟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事实,系坦白,且已经退缴所有受贿款,应从轻处罚;该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可减轻处罚,且违法放贷行为并未造成银行经济损失,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小结

孟某利用职务之便15年收取客户好处1300多万元,最终全部上交国家,而自己落得个十年的牢狱之灾及人生自由丧失。当然孟某有这么下场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作为一名64年银行行长,孟某银行职业生涯是失败的,人生也是失败,出来以后如何去面对其后辈,以及如何渡过有尊严的晚年。对此,笔者还是那句话,每一位在银行工作人员,不管是什么级别,必须始终怀有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否则的话,最终很难有什么好的结果,自会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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