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号

《民法典》新规:无权代理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1月19日 16:13:17  阅读量:56106

民法典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图片

历史法条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图片

律师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除了自己参与民事活动之外,还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应当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否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条文系对无权代理的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司法解释而言,律师认为民法典的表述更加精准。

因为有些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是接受对方的履行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可以视为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律师建议民商事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确保立约人为合同主体本人或者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作者简介




樊秀春


金融号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融号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用户违规操作举报电话:86-10-68060420,举报邮箱:zgjrw2010@126.com。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友情链接
72小时点击排行
一周点击排行
备案 京ICP备07028173号-1
Copyright 2002-2020 financeu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金网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控股:亚洲金控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