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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3月13日 20:23:34  阅读量:19448

民法典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历史法条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律师总结


对比《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方面变化:质量要求问题和履行费用问题。


首先,关于质量要求问题。


《民法典》将国家标准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且明确应当优先采用强制性标准。质量标准关乎到公民个人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一定要严格适用,否则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其次,关于履行费用问题。


《民法典》改变了由履行义务方承担的原则,增加了除外条款:因债权人原因导致的履行费用增加问题,由债权人承担。此举更加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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