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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存在员工为完成考核任务与客户账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2019年度报告显示,广东华兴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50%;第三大股东为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