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网讯 杭州银行今日发布公告,近日,公司上海分行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就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现将本次诉讼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上海分行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37,252,261.63元、利息215,829,126.09元、罚息70,611,990.76元、复利54,143,302.5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复利;
2、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90万元;
3、被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叶罗彬对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罗彬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1、2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依法与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983.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璟3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罗彬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贷款计提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