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7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违法放贷案细节。包括时任支行长在内的12名员工获刑,贷款金额共计7.38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1522.57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7.22亿元未归还,高达7.38亿元贷款仅收回2.0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浙01刑终1018号)显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吴某、蒋某飞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浙0109刑初792号刑事判决。彭某媛、付某康、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和杨某、赵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与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被告人沈某军、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业务三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被告人谢某萍串通,虚构贷款理由、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拉拢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期间,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指使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原业务二部总经理被告人吴某、原主办客户经理被告人傅某斌、方某、周某、傅某丽、蔡某超等人以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委派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的原风险经理被告人张某军、董某利、彭某媛、汪某先后分别以“不进行贷款调查”,“让贷款人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名捺印”,“虚构贷款理由”,“伪造销售合同”,“伪造收款收据”,“不实质审核贷款资料”等手段,违法向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和杨某、赵某1等人联系的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共计7.38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1522.57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7.22亿元未归还:
1.被告人吴某作为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未尽审查职责,贷款金额共计6.59亿元。被告人人傅某斌、方某、周某、傅某丽、蔡某超作为原主办客户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未尽审查职责,其中被告人傅某1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2.87亿元、被告人方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2.22亿元、被告人周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5800万元、被告人傅某丽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1460万元、被告人蔡某超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1230万元。被告人张某军、董某利、彭某媛、汪某作为原风险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未尽审查职责,其中,被告人张某军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3.30亿元、被告人董某利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2.87亿元;被告人彭某媛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8399万元;被告人汪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2445.8万元。
2.被告人蒋某飞本人或由他人介绍,联系杭州杰骄化纤有限公司、杭州荣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某1东、傅某1等124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共计2.73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654.58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2.66亿元未归还。被告人付某帮助被告人蒋某飞介绍杭州萧山党山福宗木架经营部、杭州萧山临浦周某1五金商行、葛某1、孟某等25个单位或个人及本人的杭州康赢纺织品有限公司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3540万元。被告人蒋某兴帮助被告人蒋某飞介绍徐某1、徐某2、戚某1、来茶英、陈某1、汤某1、姚某7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330万元,尚有320余万元未还。被告人郑某红帮助被告人蒋某飞介绍郑某1、唐某、王某1、华某、赵某2、曹某16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80万元,尚有170余万元未还。被告人钱某芳、寿某芳系被告人蒋某的财务人员,负责帮助伪造相关贷款材料、带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贷款款项流转等事务。被告人钱某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4650万元;被告人寿某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600万元。
3.被告人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绍,联系杭州卓然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妙娟贸易有限公司、周某2、周某3等77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47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23.90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1.47亿元未归还。被告人黄某平帮助被告人周某介绍傅某2、邵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王某2、黄某4、黄某5、田某1、范某2、田某2及本人共12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600万元。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帮助被告人周某祥介绍曹某2、周某4、谢某、潘某、吴某、袁某、萧某分别以杭州萧山我萧电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我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北干伟标门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潘某门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吴某汽配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北干纳米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城厢每日鲜日用品有限公司7家公司的名义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2090万元,并帮助办理上述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被告人陆某峰、詹某佳系被告人周某的财务人员,负责带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贷款款项流转等事务。其中,被告人陆某峰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3200万元;被告人詹某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2040万元。
另,被告人付某康助葛某2(另案处理)介绍汪某、李某1、沈某1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50万元;被告人郑某红帮助张某1(另案处理)介绍诸某、胡某1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祥、陆某峰、陈某、张某军、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彭某媛、周某、钱某芳、付某康、汪某、詹某佳、傅某丽、蔡某超、黄某平、蒋某兴自动投案。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媛、周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傅某丽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飞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祥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付某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寿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兴、郑某红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令涉案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银行损失。
上诉人彭某媛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诉人付某康上诉称其家庭困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彭某媛及原审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吴某、张某军、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彭某媛、周某、汪某、傅某丽、蔡某超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上诉人付某康、陈某及原审被告人蒋某飞、周某、钱某、陆某峰、詹某佳、寿某、黄某平、蒋某兴、郑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沈某、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彭媛媛、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傅某斌、董某、方某、周某、汪某、傅某丽、蔡某2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骗取贷款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付某康、陈某、原审被告人钱某芳、陆某峰、詹某佳、寿某芳、黄某平、蒋某兴、郑某红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彭某媛、付某康、陈某、原审被告人周某祥、陆某峰、张某军、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周某、钱某芳、汪某、詹某佳、傅某丽、蔡某超、黄某平、蒋某兴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均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付某康、陈某提出的量刑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行为的积极程度分别予以处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付某康、陈某请求本院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对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相关被告人未作主、从犯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鉴于原判量刑仍属适当,法院对此不予改判。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媛、付某康、陈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网此前在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0109执8753号之四)显示,
被执行人沈某军、谢某萍、蒋某飞、吴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浙0109刑初7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7.22亿元及应当由沈某军承担的罚金20万元、被执行人谢某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7.22亿元及应当由谢某萍承担的罚金20万元、被执行人蒋国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2.66亿元及应当由蒋国飞承担的罚金20万元、被执行人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6.59万元及应当由吴某承担的罚金15万元,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沈某军已支付案款34.75万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某军名下有银行存款,法院已依法扣划,得款24321.26元;被执行人沈某军名下有汽车一辆,法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0年1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被执行人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7.18万元,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罚金被执行人未履行。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下称:民泰银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专营银行。民泰银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组建了普惠金融总部等5大金融总部以及办公室等11个管理部门,建立了条线化、专业化、流程化的组织架构,形成责权明确、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的工作机制。民泰银行设有台州管理部、总行营业部及舟山、杭州、成都、宁波、上海、义乌、绍兴、嘉兴、温州、衢州、丽水、湖州等12家分行,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重庆、西藏等省市区主发起设立了10家民泰村镇银行,全行的分支机构数量超240家。
此外,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去年底,浙江银保监局披露了3张指向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的罚单。因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虚增存贷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被罚款195万元。此外,沈某军对该行相关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吴某负有直接责任,两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近年来,民泰银行陆续被曝出“萝卜章”、违法放贷案、贩卖公民信息等案件,多名员工深陷其中,显现出银行内控管理疏漏。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实际上,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也发生了“借名贷款”事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判决显示,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倪某指使该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向鲁某、赵某等人找来的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人员、公司发放贷款。期间,被告人沈某作为该行风险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共计118笔5290万元未尽审查职责,实际损失共计1010余万元。沈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
前述沈某案件中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倪某,除了违法发放贷款,更是制造了一起大案,伙同他人用“萝卜章”狂骗43亿元。狂骗43亿、违法所得达11亿元的倪某被认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凤凰网财经报道,据民泰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截止2019年底银行总资产1572.42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47.78亿元,归母净利润7.6亿元,不良贷款率1.68%,资本充足率11.45%,一级资本充足率9.2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17%。而据民泰银行2020年一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3月末,不良贷款率小幅上升至1.9%,资本充足率10.82%,一级资本充足率9.0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06%,均较去年底下滑,风险抵御能力较前进一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