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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泰银行原支行长骗42亿自分7亿 支行贷款却大量逾期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17日 09:32:18  阅读量:51212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 华青剑)一起票据诈骗案让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萝卜章”浮出水面。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2日公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1刑初111号)显示,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行长倪某等人,利用控制的空壳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利用倪某银行负责人的身份及使用伪造的银行基础材料、私刻的银行印章等对商业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并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

  2015年1月和8月,洪虎良、鲁万雯同倪某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简称“民泰瓜沥支行”)的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将24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以此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13.636亿元。

  此外,他们还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为需要融资的公司贴现50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合计骗取贴现款逾29.203亿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上述事件,最终套取汇票贴现款达42.84亿元。其中,倪某获取超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倪某的供述证明,其原是民泰瓜沥支行的行长。2012年至2014年,其陆续借款给朋友8000余万元做资金转贴生意,后因资金无法回笼产生巨大资金缺口。洪虎良是其贷款客户,其和洪虎良之间有资金往来。

  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18日,因发现民泰瓜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倪某遭撤职处分。2015年11月12日,因上述原因,且倪某旷工时间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决定给予倪某开除处分。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资料获悉,2013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等三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业的批复》(浙银监复〔2013〕448号)显示,核准倪科峰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伪造民泰瓜沥支行印章等 骗取贴现款13.636亿元 倪某瓜分7.3亿元

  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伙同倪某预谋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方式套取资金,由洪虎良等人伪造民泰瓜沥支行的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该行公章、业务用章、法人私章等印章,由鲁万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上海等地私设民泰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2015年1月和8月,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伙同倪某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瓜沥支行的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以此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他们合计骗得贴现款13.636亿元,实际造成出资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损失9.424亿元。其中,倪某瓜分7.3亿元。

  具体来看,2015年1月,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伙同倪某及其他票据中介,利用倪某实际控制的杭州锦瑞传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被告人洪虎良实际控制的杭州方某3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4张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金额共计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伪造的民泰瓜沥支行基础材料、票据业务用章等以民泰瓜沥支行名义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得贴现款2.9069亿余元。上述款项被倪某、洪虎良、鲁万雯等人瓜分,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消费等。其中倪某占有约2.3亿余元,洪虎良占有约3825万余元,鲁万雯占有约468.8万元,其他票据中介占有约1709万余元。同年7月,倪某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到期汇票,遂通过鲁万雯借得2亿元以兑付该3亿元汇票。

  2015年8月,倪某为归还上述通过被告人鲁万雯所借的2亿元债务,结伙被告人鲁万雯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杭州锦瑞传公司作为出票人、鲁万雯实际控制的杭州沙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20张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金额共计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伪造的民泰瓜沥支行基础材料、票据业务用章等以民泰瓜沥支行名义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得贴现款10.7291亿余元。上述款项被倪某和被告人鲁万雯各处分5亿余元,倪某将所骗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被告人鲁万雯将所骗资金先后出借给湖南金某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亿元,出借给温州九龙生态园旅游有限公司1.395亿元等。案发前,该笔票据款仅兑付1450万元。案发后,向鲁万雯借款的人陆续归还贴现款1.431亿元,实际造成出资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损失9.424亿元。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鲁万雯被抓获归案。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洪虎良被抓获归案。

  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 帮企业骗取贴现款29亿元 倪某分得好处费1402万

  判决书显示,票据中介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简称光大国际公司)等公司联系,商定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帮助上述公司套取资金,后联系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由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等材料,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从而骗取贴现款。出票公司收到贴现款后,支付巨额好处费给中介人员,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亦从中牟利。

  据悉,他们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为需要融资的公司贴现了50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合计骗取贴现款逾29.203亿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中,自贡银行已垫付给出资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4.5亿元;造成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损失9.5亿元。此外,倪某分得好处费合计1402万元。

  具体来看,2015年4月,光大国际公司因融资需要,经蔡某1、戴某、肖某1等中介人员介绍,决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以支付巨额好处费为条件,由中介人员负责联系各家银行贴现汇票,获取贴现款。经中介人员联系,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为牟取好处费,同意将民泰瓜沥支行作为第一手贴现行即直贴行参与其中。同年4月15日,光大国际公司签发给关联企业华夏金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金石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亿元。同日,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利用伪造的业务材料、银行印章等,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将5亿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4.8501亿余元。光大国际公司收到上述汇票贴现款后,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给蔡某1、肖某1、戴某等人好处费3001万余元,其中倪某方分得701万余元。案发前,光大国际公司已兑付该笔贴现款。

  2015年5月,光大国际公司决定继续采用上述方式融资。经中介人员联系,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同意继续将民泰银行瓜沥支行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但倪某提出要以向光大国际公司借用其3亿元贴现款为条件。经协商,光大国际公司同意分别于同年5月、6月签发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各出借1.5亿元贴现款给倪某。同年5月29日,光大国际公司签发给华夏金石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亿元。同日,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采用上述手段为该5亿元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4.8689亿余元。光大国际公司收到上述汇票贴现款后,转账给倪某1.5亿元,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给蔡某1、戴某、肖某1等人好处费2000余万元。倪某收到该1.5亿元后于同日支付给蔡某1、肖某1、戴某656万元,于次日支付给光大国际公司393万余元。同年10月15日,倪某归还给光大国际公司1.5亿元。案发前,光大国际公司仅兑付5000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自贡银行已垫付给出资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4.5亿元。

  2015年6月16日,光大国际公司签发给华夏金石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亿元。次日,被告人洪虎良及倪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为该5亿元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4.8736亿余元。光大国际公司收到上述汇票贴现款后,转账给倪某1.5亿元,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给蔡某1、戴某、肖某1等人好处费2000余万元。倪某收到该1.5亿元后,于同日转账给蔡某1、肖某1、戴某668万余元,转账给光大国际公司381万余元。案发前,倪某未归还该1.5亿元,光大国际公司已兑付该笔汇票贴现款。

  2015年5月,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三钢铁公司)因融资需要,经蔡某1、戴某、肖某1等中介人员介绍,决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以支付巨额好处费为条件,由中介人员负责联系各家银行贴现汇票,获取贴现款。经中介人员联系,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为牟取巨额好处费,同意将民泰银行瓜沥支行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同年5月13日,天津轧三钢铁公司签发给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三物流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亿元。同日,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采用上述手段,为该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4.861亿余元。天津轧三钢铁公司收到上述贴现款后,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好处费3560万余元,倪某方分得701万余元。案发前,天津轧三钢铁公司已兑付该笔贴现款。

  2015年6月,天津冶金集团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因融资需要,经蔡某1、戴某、肖某1等中介人员介绍,决定采取与天津轧三钢铁公司相同的方式融资。经中介人员联系,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为牟取巨额好处费,同意将民泰银行瓜沥支行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同年6月4日,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分别签发给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轧一贸易公司)、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工益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亿元。同日,被告人洪虎良伙同倪某采用上述手段,为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9.7494亿余元。天津轧一钢铁公司收到上述贴现款后,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给蔡某1、肖某1、戴某等人好处费7194万余元,将500万元转入洪虎良控制使用的高某银行账户。后出资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后将上述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转卖给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案发前,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仅兑付5000万元,造成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损失9.5亿元。2018年6月,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倪某于2015年就已被摘掉行长的“帽子”

  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倪某至民泰瓜沥支行负责筹建工作,后任该行第一任行长。2015年年初,倪某因为放贷问题被派到分行上班,3月18日分行下文件对倪某撤职处理。民泰瓜沥支行的行政公章只有1枚,从2014年2月开始由分行统一上收管理。用于做业务的章有业务公章、核算用章、业务清讫章、各类票据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等)等,这些业务用章均由业务部保管。民泰瓜沥支行汇票专用章系“苏州刻字厂”制作,该行从领用该枚印章起至今并未做任何更换。民泰瓜沥支行没有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相应公章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听从倪某一人的指示违规加盖公章。

  同案犯倪某的供述证明,其原是民泰瓜沥支行的行长。2012年至2014年,其陆续借款给朋友8000余万元做资金转贴生意,后因资金无法回笼产生巨大资金缺口。洪虎良是其贷款客户,其和洪虎良之间有资金往来。2014年7月,其告诉洪虎良其资金困难,洪虎良说他也有资金缺口。过了一段时间,洪虎良提议和其一起做商业承兑汇票转贴业务,并将鲁万雯介绍给其,他说鲁万雯认识很多银行,可以帮忙解决资金问题。2014年10月,洪虎良在其办公室给民泰瓜沥支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银行公章文本的复印件等进行了拍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关于王某6等聘任职务的通知、关于给予倪某处罚的通报、关于给予倪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证明,2009年12月,倪某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支行工作。2013年7月17日被任命为民泰瓜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3月18日,因发现民泰瓜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决定给予倪某撤职处分,处分期限24个月。2015年11月12日,因上述原因,且倪某旷工时间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决定给予倪某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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