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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专栏 | ⑥LPR报价机制不易被操纵
银行快报 2020年9月18日 16:45:29  阅读量:60279

        LPR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后,由报价行报价形成,与LIBOR相似。但与LIBOR相比,LPR报价机制合理、监管主体明确、考核机制健全,不易被报价行操纵。

        一、LIBOR操纵案及反映出的问题

        LIBOR诞生于1986年,一直是全球最重要的利率基准之一,是全球浮动利率贷款、抵押贷款及各类衍生品的定价参考基准。2005年以来,全球LIBOR操纵案件频发,成为金融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违规行为,广泛影响各类资产、股票指数和数百万亿美元利率产品定价,严重损害金融市场信心、有效性及参与者利益,欧美对数十家银行罚款超70亿美元。LIBOR曝出操纵丑闻后,尽管英国金融监管部门随之推出诸多改革举措,但失去的信誉和公信力难以扭转。2017年7月,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宣布2021年底起不再强制要求报价行报价,市场普遍认为届时LIBOR将不再发布,被新的基准利率所取代。

        LIBOR操纵案的发生暴露出其机制存在问题:一是报价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监管当局并未强调LIBOR报价行需基于真实交易报价,这导致即便监管部门发现报价可能失真,也难以准确识别和定性。二是报价品种过多。LIBOR报价行每天需报出覆盖10个币种15种期限共150个无担保拆借利率,不易监管。三是监管权限范围存在争议。LIBOR在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但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市场和金融机构,以及包括期货、掉期、远期在内的衍生品市场。而监管当局的权限范围往往只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市场,调查跨国、跨市场的违规行为难度较大。

        二、LPR制度安排具有明显优势

        LPR虽然在报价和计算方法上与LIBOR类似,但在制度安排上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一是报价机制合理。LPR以MLF利率加点形成,有明确的报价基准。在此基准上,报价行根据自身情况测算加点幅度,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各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同时,报价行范围扩大至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增强了报价的代表性。

        二是监管主体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设立LPR工作组,由利率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组长单位,负责对LPR报价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由交易中心作为LPR指定发布人,充分发挥其贴近一线优势,密切监测LPR报价情况,督促报价行提高报价质量。

        三是考核机制健全。LPR报价行的选择更加严格,都是具有代表性的银行。同时,明确要求各报价行按其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水平报价,其报价有真实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为督促各报价行提高报价质量,确保报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报价考核机制,要求报价行构建报价模型,定期评估报价行报价是否真实反映实际发放的最优质客户贷款利率水平,并据此对报价行优胜劣汰,有效发挥对报价行的激励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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