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汇检罚〔2021〕1号)显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建议该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官网显示,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是银川市商业银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政府、企业及个人入股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7年12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银川市商业银行正式更名为宁夏银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