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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513万元获刑七年
金透社 2025年4月27日 19:30:45  阅读量:40554

金透社4月27日 |  据金融法眼,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红彦(曾用名王红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现金收受和高息借贷敛财,涉案金额达513.28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相关文书披露,王红彦的贪腐行为贯穿其担任支行副行长、行长的8年任期(2011-2019年),作为分管信贷审批的核心领导,她通过贷前调查、贷款审批、放款速度、不良贷款清收等环节为五家企业提供“帮助”。以银川某公司为例,王红彦以月息3%出借100万元,扣除首月利息后实际放款97万元,最终收回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5.67%,远超同期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

法院明确,即使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若存在职权滥用、双方地位不平等、利益输送等特征,仍将以受贿罪论处。此案警示金融系统从业人员,需严守职业底线,杜绝“靠贷吃贷”、“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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