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外汇局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菏汇罚〔2019〕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菏泽分行存在报表数据漏报违法事实,外汇局山东省菏泽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0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