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遭江苏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
江苏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
2018年年报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分别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豪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兰生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杭州科欧博亿贸易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体育之窗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6%、7.06%、4.48%、4.41%、4.34%、4.34%、4.23%、4.23%、3.4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