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近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连续被曝出刑事案件。12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344徐某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苏03刑终344号)。原交通银行新沂支行副行长徐某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2249.0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高达1444.29万元无法归还。
刑事裁定书显示,徐某某借款时未告知集资群众所吸收资金将用于基金、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代偿其他到期集资款等真实用途,而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以为银行做过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口口宣传的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
徐某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大专文化,原交通银行新沂支行副行长,住新沂市(户籍地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原判决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任交通银行新沂支行副行长期间,以资金过桥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杨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被告人徐某某共吸收人民币2249.09万元,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支付本息804.8万余元,余款用于投资期货、股票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444.29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称,因其在银行上班不允许做生意,就委托何某1帮其收款和转账,一个月给他2000块钱。借的钱投资三四百万在山东郯城檀都花苑小区、一千多万在上海申穆投资理财公司、几百万在山东弘业期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或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40.6万元,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就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