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25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李建对广发银行淮安分行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2020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广发银行淮安分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同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李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