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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太原2宗违法遭罚60万 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
银行快报 2020年1月6日 14:53:55  阅读量:51302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华夏银行(600015.SH)太原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高更超、赵晓龙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原首席信用风险官高更超警告,对华夏银行太原北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赵晓龙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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