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416条是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1、主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之规定,“买卖价款抵押权”所对应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具体是指:
(1)动产出卖人请求动产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债权;
(2)贷款人(如银行)对动产买受人发放的用于支付购买动产价款所形成的贷款债权;
2、抵押物
“买卖价款抵押权”所对应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买受的动产。
关于该动产的所有权是否需要转移于买受人(即债务人)?笔者认为设定“买卖价款抵押权”,该动产的所有权需要转移于买受人。
3、抵押登记
“买卖价款抵押权”的登记必须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
4、超级优先权
“买卖价款抵押权”又被称为“超级优先权”。
“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的特殊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其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这里的“先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债务人在先为其他债权人已经设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即买卖价款抵押权人与浮动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对抗关系。
5、留置权人除外
“买卖价款抵押权”优先于该抵押财产上存在的其他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理论依据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系物权法公认原则。
【什么是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买卖价款抵押权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建议各银行认真学习,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