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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无权代理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1月19日 16:13:17  阅读量:56161

民法典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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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条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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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除了自己参与民事活动之外,还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应当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否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条文系对无权代理的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司法解释而言,律师认为民法典的表述更加精准。

因为有些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是接受对方的履行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可以视为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律师建议民商事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确保立约人为合同主体本人或者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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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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