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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4月1日 13:53:57  阅读量:36138

01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02

诉讼时效届满后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92条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典型如借款合同之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03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04

关于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民法典》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5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民法典》第694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06

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已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7

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694条

(1)公告催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口头形式催告: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

(3)书面催告: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

(4)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5)通过一定的行为催收: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部分债务抵销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利,均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08

重新确认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欠息单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债务人在该欠息单上签字,欠息单仅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不具有催收内容,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不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欠息单必须载明有催收的内容,如“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没有继续偿还的意思,则不能构成中断。

09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哪些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193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

1)继续催收或起诉:虽亡羊补牢,但有时候债务人忽视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自愿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偿还的,债务人不能主张返还;

2)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不代表原债权的诉讼时效延长或中断,而是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协议所形成的债权适用新的诉讼时效;

3)重新确认: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注明“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字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0

错误主张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吗?

法律未明确。

倾向于:债权人因认识错误,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向非真正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一直由非真正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对此无过错,应认定时效期间中断。

11

多个保证人时,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责任,诉讼时效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12

催收应注意哪些必要的事项,用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2)逾期催款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便于留存证据。

3)直接送达方式: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4)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送达:应当在合同中的通知和送达条款中对送达地址和邮箱等提前约定好。邮寄送达时在快递单上一定要注明发送的是某一借款合同的催款通知,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把封存催款函的过程保存下来,及时查询送达情况,如对方签收,及时电话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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